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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一起网络销售保健食品案件引发的思考

来源:北京瑞德伦 发布日期:2016-07-06 字号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互联网销售假冒食品药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力度。在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笔者处置了一起涉嫌互联网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案件。在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在产品抽检、协查核查、案件调查中均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回放。
B市局按照国家局部署,在开展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中,抽取了S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销售的某保健食品。按照抽检规定要求,B市局向该保健食品标示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告知,该生产企业回文称未生产过B市局抽检的保健食品。遂B市局发函将此情况通报至S省局,并函附产品样品抽样记录复印件、抽检购买样品发票复印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资质材料复印件、标示生产企业声明复印件。
(二)案件调查。
S省局收到B省局通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暗查暗访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库房内产品批号与B市局来函中所示抽检的产品批号不一致,其他信息相同,查询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均无涉案产品的批号。在询问调查中,该经营单位负责人承认所售某保健食品被B市局抽检的事实。S省局又发函至B市局要求核实所抽检保健食品的批次信息。B市局回电话称是自己出现失误,在给标示生产企业确认函和给S省的通报中,将抽检保健食品批号写错。遂其修改批号后再次向所抽样品的标示生产企业发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进行产品确认,但该企业回函称未生产过该抽检批次产品。随后,B市局又一次发函将此情况通报至S省局。此次通报的抽检样品与S省局执法人员在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的保健食品批次等信息相同。S省局以涉嫌销售假冒保健食品为由,将被抽样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立案调查。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持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标示生产企业签订网络销售授权书,提供了其供货的资金往来票据等证据。为慎重起见,S省局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H省食药监管部门发函进行协查,以确认所抽保健食品的真伪,并核实标示生产企业的相关情况。H省局食药监管部门回函答复为标示生产企业声称从未向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提供过抽检产品,也从未生产过抽检产品。至此,所有的证据显示B市局抽检的S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在互联网销售假冒保健食品,遂S省局拟对该互联网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销售假冒保健食品进行处罚。但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陈述申辩称所售保健食品确实从标示生产企业购进,并提供了与供货人的QQ聊天记录、快递送货单、事件发生后双方通话录音等信息,并通过产品的双重防伪标识拨打电话确认产品真伪。经最终确认,产品确为标示生产企业生产和提供,因怕被抽检后查出问题,所以多次声称自己从未生产过被抽检的保健食品,从没向该互联网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提供过被抽检的保健食品。
(三)案件结果。
经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综合分析所有证据,证实B市局互联网抽取的S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保健食品并非假冒产品,不能以销售假冒保健食品实施处罚。
思考
(一)看似简单的笔误,给案件调查带来困难。
B市局在抽检工作中填写产品样品抽样记录时,将产品批号20121102误写为201102,随后在发给标示生产企业的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和通报S省局的文件中,均显示产品批号为201102,使S省局执法人员在第一次案件的现场检查中不能查到确凿的证据,不得已向B市局发函核实抽检样品的相关信息。随后B市局进行第二次产品样品确认程序,得到标示生产企业回复后,再次发函给S省局的告知产品相关信息,S省局又开始案件的二次调查。时间跨度数月,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误了宝贵的办案时间,也增加了办案的难度。产品样品抽样记录的填写是监督抽检工作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必须认真仔细。产品批号是抽检样品的重要信息,假如没有出现批号书写失误的情况,就是一起简单的涉嫌销售假冒保健食品调查,案件处理将会简单快速得多。
(二)抽检产品确认,未能获取真实信息。
B市局按照国家局保健食品监督抽验操作指南,两次向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企业寄送《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但该生产企业却均声称未生产过该产品,没有实事求是地说明真实情况,显示该企业诚信缺失。同时,也暴露出在保健食品抽检的产品确认环节存在标示生产企业不能反应真实情况的现状。
(三)外省协查结果,证明效力不强。
H省局食药监管部门在给S省食药监管部门的回函中,答复为标示生产企业声称从未向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提供过该抽检产品,也从未生产过该抽检产品。从H省的核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其并未到标示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而是听信了标示生产企业自己的声称。这样的核查结果,在案件的证明效力上存在问题,如果引起行政复议,则会引发对核查结论的质疑。
(四)认真收集证据,得出公正结论。
在本案中,现场检查、B市局通报、H省局核查、标示生产企业声明等证据,均证实S省的互联网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销售假冒保健食品,但S省案件承办人员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听取了涉案企业的陈述申辩,广泛收集了QQ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汇款凭证、电话防伪信息等证据,综合分析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法律效力等因素,做出了该互联网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未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公正结论。
建议
(一)注重细节,认真对待抽检每个环节。
监督抽检是保健食品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抽检,能了解监管的薄弱环节,发现问题产品,指导确定监管重点,具有重要的意义。抽检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十分重要,填写采样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检验报告书等各环节都需要认真对待,样品的品牌名、属性名、批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信息都十分重要,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都可能对下一步问题产品处理、案件调查带来困难,甚至有可能使非法产品难以控制,使违法行为人逃脱处罚。
(二)认真负责,切实做好实地协查核查。
协查核查是地区间联动的重要形式,目前,每个地区都向案件或案件线索涉及的相关地区发放协查函,也对收到的其他地区的协查函开展核查,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对于案件办理具有法律效力。承担核查的人员如不实施现场检查,仅听取核查涉及企业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就有可能得到虚假的结果。承担核查人员必须要到现场,对生产现场、库房、生产记录等进行认真检查后,才有可能出具真实可信的核查结果。这样才能实现地区间良好的协作联动,互相支持配合,形成保健食品监管全国一盘棋的良好局面。
(三)广泛调查,扎实做好证据采集研判。
案件调查涉及方方面面,案件承办人员要依法做好现场检查,对能收集到的证据要做好现场固定,防止出现证据流失的情况。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负责人、财务管理员、库房管理员、销售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等都应是询问调查的对象,不放过任何可疑的蛛丝马迹,认真听取收集其提供的与案件关联的一切信息,做到证据采集充分。综合分析研判现场检查情况、询问调查情况、外地协查结果、外围调查情况等证据,形成可信的证据链条。
(四)公正公平,力争准确做出案件结论。
案件的判断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以要事实为依据,二是要以法律为准绳。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知是做出公平公正案件结论的基础。任何情况下,不能为办案而办案,办案人员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客观的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做出符合公正公平的裁判。
(作者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