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许多年轻人在保健食品广告的包围下渐渐长大,许多老年人在“特殊功能”的全方位宣传下难辨东西。在笔者看来,保健食品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同一通用名称,允许同时出现在药品和保健食品两类不同性质的产品中。制约保健食品行业发展的诸多问题应从顶层设计入手去解决,即应对保健食品的消费价值、科学依据和发展规律深入开展研究,赋予其更合理的法律定位,给出更科学的身份,这样才能从本源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产品注册环节将药品与保健食品彻底分割。
尽管至今尚未有保健食品的法律定义,但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05年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已有明确界定:“本办法所指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数据库中,共查询到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件16690条记录,其中维生素类产品共有4083条,约占批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另外,与钙、铁、硒、锌等4种元素相关的产品批件情况中,“钙”类产品记录有3158条,“铁”类有1702条(不含铁皮石斛类含“铁”字产品132条),“硒”类796条,“锌”类1707条。4类以补充矿物质为目的的产品,文号总数达到7363条,其中有少数产品属于复方制剂。也就是说,保健食品中,以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为目的的保健食品文号总数11446条(尚有少数补充矿物质的产品未统计在内,也有部分复方制剂被重复统计),占批件总量的68.6%。
检索国产药品数据库共查询到维生素类产品文号6654条记录,“钙”类产品记录1783条,“铁”类415条,“硒”类17条,“锌”类409条,总数9278条,略少于保健食品同类产品文号数。同一类产品乃至同一名称的产品,既有保健食品文号,也有药品文号,两者如何区别?如维生素C片剂(含复方制剂)保健食品文号有357个,药品文号有1546个。同一通用名称,允许同时出现在药品和保健食品两类不同性质的产品中,混乱状况就很难避免了。万幸的是,在其他类别的保健食品中,没有出现此类情况。按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均必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而维生素C片剂本身就是药物,怎么戴上保健食品的“蓝帽子”就不能够替代药物了?其中存在自相矛盾的状况。
有鉴于此,保健食品的概念必须清晰,包含的产品类别必须界定清楚,有必要从产品注册环节将药品与保健食品彻底分割。凡是已经纳入药品管理的产品,不应再出现在保健食品序列中。凡是药典收载的制剂品种或已经批准生产药品制剂的品种,不应该再出现在保健食品批准名单中。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类等产品均在药品“队伍”中,是否应该撤离保健食品行列,需要慎重研究决策。
(缪宝迎 作者系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
文章来源: 中国食品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