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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5-08-07 字号

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江西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江西省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5年8月5日

江西省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标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等规定,制定《江西省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新食品原料是指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新食品原料。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类别编号为3101。

表一 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类别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执行标准

其他食品

其他食品

新食品原料 具体品种明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纳入其他食品发证的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许可审查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要求实施。

·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新食品原料。

第五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六条  选址、厂区环境、厂房、车间、库房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厂区不应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造成影响。

第七条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产品生产操作要求,车间、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既能满足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厂区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车间内设置的过程检验室应符合相关区域卫生要求,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八条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或一般作业区、清洁作业区等,并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

第九条  清洁作业区的清洁程度应能满足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执行标准有微生物要求的,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

第十条  在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物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设置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和废渣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应单独设置,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和最终产品有影响。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设备设施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设备设施应当便于操作、清洁、维护。

第十二条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设施,必要时应设置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  有粉尘或气味产生的加工区域应具备除尘或通风设施。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内照明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位于工作台和裸露产品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措施。厂房操作区域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对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及存放区域应有防爆照明等设施。

第十五条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洁和保养。

各类设备和管道应完好,防止出现损坏、泄露现象。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流向等。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用仓库、罐区、贮存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六条  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性、质量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环节。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原料、工艺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公告要求。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类型,通过科学的方法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采用生物工艺生产的,应严格控制发酵设备、酶催化反应的pH、温度、时间、压力等参数。发酵使用的空气和蒸汽应无菌,杀菌过程应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时间等工艺参数,确保达到杀菌效果,发酵设备要求易于清洁灭菌,无死角无残留。对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副反应应有监控及处理手段。

采用化学工艺生产的,应严格控制物料的投料顺序及化学反应设备的温度、时间、压力等参数,对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副反应应有监控及处理手段。

采取萃取工艺生产的,应严格控制压力、温度及萃取时间和萃取溶剂的流量,并严格控制溶剂的残留量。

生产过程中若使用菌种,应有严格的管理和操作制度,菌种保存及扩大培养操作过程应做到无菌操作。

第十九条  应制定清洁消毒制度,并定期验证清洁消毒效果,确保产品不受污染。应避免在同一生产线或生产设备上生产加工原料不同的产品,防止发生交叉污染。确需共线生产的,在产品切换时应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消毒。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人员责任,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检验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操作的岗位人员应当经过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涉及菌种保存、扩大培养相关操作的岗位人员应进行微生物和菌种相关知识培训,并具有相应技能。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原料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对原料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在保证终产品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原料。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采购化工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贮存,润滑剂、清洗剂和消毒剂等化学物品应按用途分类、标识、安全存放,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防止污染或发生意外。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其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建立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全程可有效追溯和产品召回制度,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防止产品生物、化学及物理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程序。应当关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至安全范围。

第二十七条  标签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公布的质量规格标准,提供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除应当遵守本《方案》规定外,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包括的具体品种明细不定期以附件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 新食品原料 L-α-甘磷酸胆碱.pdf 

附件2 新食品原料 磷脂酰丝氨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