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要求,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检查要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云南省原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审核,目前已完成化妆品生产许可换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二、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持有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时作废,予以注销。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四、拟申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可对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进行准备,直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