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保化〔20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2016〕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化妆品产品型式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2016〕8号)要求,自治区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定工作。现将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备桂食药监保化〔2016〕2号规定条件和检验能力的申报单位,请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自治区局报送检验机构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桂食药监保化〔2016〕2号)及申请表涉及的其他相关材料。自治区局将适时组织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自治区局给予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定信息。
以上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冯泽川,0771-5885595,电子邮箱:gxfdabh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