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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广东、上海、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四川、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发布日期:2016-07-12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不断提高化妆品评审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我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6月26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陈志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38 号,邮编:100810
  联系电话: 010-88330402
  传  真: 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hen_zhirong2009@hotmail.comchensz@sda.gov.cn


  附件:《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