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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发布日期:2016-07-13 字号


食药监保化函[2012]394号2012年08月20日 发布
 

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进一步提高许可工作效率,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司起草了《关于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联 系 人:孙 波
  联系电话:010-88330565
  传  真:010-88330555
  电子邮件:chenzh@sfda.gov.cn

  附件:《关于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
               结论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论范围
  对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其行政许可技术审评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审评结论判定为“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
  1.需修改产品中文名称或完善汉语拼音名的;
  2.配方合理,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论述、提供文献依据或规范文字表述的;
  3.生产工艺合理,需进一步完善生产工艺个别部分说明的;
  4.产品申报资料符合要求,需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的;
  5.说明书、标签基本符合要求,需进一步完善的;
  6.毒理学、人体安全性评价等试验项目齐全,结论符合要求,需进一步规范试验报告格式的;
  7.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资料符合要求,需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的。
  二、工作程序
  特殊用途化妆品技术审评结论为“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称审评中心)发放相关结论,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审评中心组织有关审评专家,对补充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最终审评结论。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