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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2号)涉及的相关受理要求有哪些?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发布日期:2018-03-09 字号

答:

       该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日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之间的产品。此类产品中,之前已向总局受理机构提交过延续注册申请,但被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再次提交延续注册申请时需要重新在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申请表等资料中会生成新的条形码,申报资料复印件应重新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