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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食”,落实“四个最严”

来源:北京瑞德伦 发布日期:2016-07-06 字号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食品安全法典,它的通过实施,必将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强化食品安全有效监管发挥重要作用;必将对有效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必将对重树我国食品安全公信力,开启食品安全监管新阶段生产积极意义。
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现象千变万化,而立法又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问题,使其难以跟上社会的发展速度。因此,对《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势在必行。
此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定位更加凸显,将“九龙治水”式的多头监管体制改为相对集中的体制,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思路进一步得到展现,具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更合乎国情、更具震慑力。这些内容的修订,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趋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更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更趋科学。
这是一座法治里程碑,以此为节点,思路更明确、理念更清晰,食品监管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这是一场餐桌污染治理的革命,必将给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带来新变化,监管水平将有质的提升。这是一个发展新起点,用法治的理念治理食品安全,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是良法的目的。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食品安全又面临问题多发期、改革窗口期、机构磨合期“三期交织”的态势,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隐患增大,食品安全乱象丛生,监管工作千头万绪。在此情况下,为了确保百姓饮食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学好法、用好法、执好法,严格按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让各项监管工作有良法可依、有善政可循,实现最严格的监管,从而为食品监管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发挥好食安办作用的同时,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构建监管网络,强化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不断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合力。
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必须充分落实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生产素质不高、市场秩序不规范、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远未解决。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准绳,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大型企业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可查询、可控制、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和责任体系。政府监管部门应强化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让企业不敢以身试法。
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必须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共同治理作用。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德治、法治协同并治,需要企业、政府、社会合力共治,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下,促进食品安全长治久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立法宗旨、企业权力义务到法律责任,都增添了许多新内容,如何确保法律规定落地生根,是摆在政府有关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颁布,进一步彰显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切关注,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高度负责,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面对依然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只有在健全法律、理顺体制和社会共治的同时,将法律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才能彰显食品安全法律的威严和生命力,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是民生,民生与安全联系在一起就是最大的政治。”我们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敢于担当的使命感,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法治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紧紧围绕“四个最严”要求,为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做出新贡献,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书写时代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