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立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提醒机制
发布时间: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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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予延续注册。为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医疗器械生产,避免企业因延误延续注册申请而导致注册证失效,影响产品生产销售,近日,浙江省局发布关于提醒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的通告(2017年 第1号),将注册证在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到期的559个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予以公布,提醒相关生产企业及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要求属地市局应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做好延续注册工作。
下一步,浙江省局将依托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化系统,开发电子化的延续注册提醒系统,将批量公告提醒上升到逐一多次提醒,提升提醒的精度和效率。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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