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省将建立食品企业安全标准备案制度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闻英奇)近日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工作的通知(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提出,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食品生产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对提交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等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食品的安全,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并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
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在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企业应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内容。
《草案》指出,符合条件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备案登记表及企业标准文本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并存档备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不是保证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企业应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论申请企业标准重新备案或延续备案。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完成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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