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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3 浏览量:40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68号)要求,省局制定《辽宁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6日







辽宁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总局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重点

以我省两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等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

召开工作部署会,组织企业负责人、监管人员深入学习《通知》等文件要求,动员部署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生产企业自查工作部署会由省局组织召开,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自查工作部署会由市局组织召开。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7年2月至4月)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查。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13432—2013及其它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2.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自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二是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自查报告。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其中,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如有)要同时抄报省、市局。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2017年5月至6月)

1.专项监督检查(2017年5月)。日常监管部门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按照本方案工作重点开展检查。

2.抽样检验(2017年5月)。省局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标签项目抽样检验。

3.督查检查(2017年6月)。省局会同市局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督查检查。

4.结果处理(2017年5月至6月)。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上报总结(2017年6月)

1.2017年6月1日至15日,各市局汇总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向省局报送工作总结。

2.2017年6月16至30日,向总局报送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局要进一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认真学习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新颁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自查整改。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工作,切实抓好本次标签标识规范专项检查工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加强信息上报。各市局要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请各市局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省局。


联系人:于济洋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电话:024-31602057

联系人:张金碧 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电话:024-31607770

附件.pdf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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