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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实施《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2 浏览量:21

2017年1月5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2月15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联合颁布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四年来,该办法在及时发现并排除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隐患、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于2017年2月14日到期,为了进一步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尤其是内部知情人士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强化对举报人保密力度,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结合当前监管形势修订了《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奖励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情形和标准”、第三章“举报奖励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奖励发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人实名举报或隐名举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掌握;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举报情况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上述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本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文员等)及其直系亲属;(二)本办法所指的匿名举报;(三)不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举报;(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五)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而对其实施的举报;(七)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实施的举报;(八)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奖励分为一般举报奖励、重点举报奖励。一般举报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等级、货值金额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他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点举报奖励,举报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等级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2%:(一)举报属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重点举报奖励情形》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或线索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调整重点举报奖励情形,并向社会公布;(二)属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的;(三)其他涉及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事件或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重点举报奖励标准最少不低于20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一是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针对隐名举报,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二是强化对隐名举报人等举报人的保密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同时明确了对监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文章来源: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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