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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2 浏览量:22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我局承担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现将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启动时间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办法》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于3月1日同步启动。

  二、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受理机关

  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受理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办理地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1号窗口,位于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南侧首层。

  三、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办理程序

  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实行即来即办,受理窗口对备案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当场予以备案,发放《备案凭证》(见附件1);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四、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1份;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1份;

  (四)通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及复印件1份;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六)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五、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是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办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获取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掌握入网食品交易主体底数的重要手段,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各辖区局要积极做好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宣传发动工作,使相关主体积极行动起来,依法依规办理备案。

  (二)严格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材料清单进行审查,对备案人提交的《通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材料要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miitbeian.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查询真伪,并核对备案表上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备案管理系统一致。具体查询方法见《通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查询方法》(附件3)。

  (三)做好备案凭证发放工作。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制作《备案凭证》时应认真检查各项内容确保准确无误,发放《备案凭证》前应复印一份与备案材料一并存档。《备案凭证》备案号编码规则为:GDWS(“广东网络食品”汉语拼音字母缩写)+2(主体业态代码)+440300(区域代码)+6位顺序码,比如GDWS2440300000001。

  特此通知。

  附件:1. 《备案凭证》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表

  3. 通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查询方法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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