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3
浏览量:128
北京、江西、湖北、广东、青海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文件停止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6日
推荐新闻
- 2023年11月22日可领取电子审评意见通知书清单(变更注册类)(2个) 2023-11-22
- 关于征求4-α-糖基转移酶等1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2021-02-19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的公告 2022-12-29
- 2024年2月27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邮寄详情单(5个) 2024-02-28
- 食品审评中心发布:邮寄资料及补充资料递交的注意事项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