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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3 号(医疗体育类178 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发布时间:2016-12-21 浏览量:55

  关于科学增补药食两用目录让中药健康智慧惠及广大群众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1987年版的《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了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的除外。原卫生部依照《食品卫生法(试行)》制定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第一批),共列入33种物质。2002年,原卫生部修订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共列入87种物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该规定维持了食药两用物质管理的延续性,并强化了部门工作合力。 
  目前,我委正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修订《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拟将其修改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定义、范围,规范对相关物质的管理。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真做好《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制定发布和相关解读,积极做好相关科普宣传。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规划(2015一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配合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加快包括药食同源品种在内的中药材产品的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中药材安全质量,促进中医药健康智慧惠及广大群众。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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