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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烷基硫酸钠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修订草案的公示(第二次)

发布时间:2019-04-24 浏览量:5

我委拟修订十二烷基硫酸钠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第二次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一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收文单位为“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电话:010-67079525、67079566
  电子邮件:475@chp.org.cn
  地址: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邮编:100061

  附件:关于十二烷基硫酸钠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修订草案的公示(第二次)十二烷基硫酸钠公示稿.pdf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

文章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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