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涂沫 、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答:普通类化妆品: 发用类 一般发用类 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易触及眼睛产品 洗发类、润丝(护发素)类、喷发胶类、暂时喷涂发彩(非染型) 护肤类 一般护肤产品 护肤膏霜类、护肤乳液、护肤油类、护肤化妆水、爽身类、沐浴类 易触及眼睛产品 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彩妆类 一般彩妆品 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眼部彩妆品 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睫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 护唇及唇部彩妆品 护唇膏、亮唇膏、着色唇膏类、唇线笔 指(趾)甲类 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芳香类 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特殊类化妆品: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
答:普通类化妆品:
答:国产特殊类化妆品: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生产条件审核,领取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进行申报。
答: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3、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 依据; 4、企业标准; 5、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 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6、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7、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8、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答: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 依据;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 6、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 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7、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 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 证明文件; 9、承诺书; 10、授权书; 11、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12、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13、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答: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产品质量标准; 4、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 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5、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 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 文件; 7、承诺书; 8、授权书; 9、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10、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11、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答:1、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产品配方; 4、质量标准; 5、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6、市售产品说明书; 7、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8、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9、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答:(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 种情况):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原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 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 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 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 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 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 生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 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对于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 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 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 更;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SPF值或PA值标识的,须提供SPF或PA 值检验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 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 证书;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 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国产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国产产品, 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 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5、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 证明文件。
答:1、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 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 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 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 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 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 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 说明; 4、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 原件,其它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 产品申报资料中; 5、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 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6、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 审核。
答:1、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 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2、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 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 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3、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 证。
答:1、应标明全部成份的名称、使用目的、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 顺序排列;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计,特殊情况(如 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含结晶水及存在多种分子结构等)应 详细标明; 2、成份命名应使用INCI名,国产产品可使用规范的INCI中文译 名,无INCI名的可使用化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3、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CI号; 4、成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提供拉丁 文学名; 5、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 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6、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部分配方分 别列出; 7、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8、《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 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答:化妆品备案凭证和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都为四年,如需继续使用,要在到期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